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成立于1985年。为加强工艺美术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之间的联系,推动南京工艺美术事业的健康可持续的发展,由南京市工艺美术总公司发起成立了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现有会员单位165家,个人会员15人,涵盖了南京金箔、珠宝首饰、云锦、灯彩、雕刻、剪纸、灯彩、风筝、牙雕、木雕、石雕、铜雕、竹刻、瓷刻、根雕、微雕、葫芦雕、雨花石雕、铝板雕、泥塑、烫画、葫芦画、石画、脸谱、皮影、绳结、折扇、陶瓷、种子画等门类。
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努力成为政府与企业、会员之间沟通的桥梁、联系的纽带。
多年来,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在市经信委、民政局的领导下,为会员、企业开展技术、信息、销售、横向联系、对外交流、职称评定、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等服务方面,做了许多工作。
协会着重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NANJING TRADE ASSOCIATLON OF ARTS ANDCRAFTS
(缩 写:NTAOA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南京地区工艺美术行业的企事业、个体工商业者和从艺人员自愿组成,为实现同行业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全行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3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参与本行业传承、保护和发展规划的制订,向政府提出行业传承、保护、发展、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为会员生产经营决策服务;
(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关系;
(三)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同行议价,并督促执行;
(四)参与制订、修改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等行业各类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
(六)组织本行业的展览会、展销会、报告会、研讨会,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七)面向会员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八)创办行业协会信息刊物;
(九)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根据授权开展和参与南京市抢救、保护、发展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传统文化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工作;
(十一)根据市经信委等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做好国家、省级和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名人的申报推荐等工作;
(十二)根据省市人事部门委托,做好我市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申报工作;
(十三)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四)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不得超过总会员数的10%。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与工艺美术有关的本市企业、个体工商业者;或工艺美术个体从艺人员;
(四)依法成立的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每一单位会员有一票表决权,单位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7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决议;
(二)积极有效推动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届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名单;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8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85%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专业人士;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协会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议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需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22日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